近日,北京三中院官微公布了一則內部交易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涉事人為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馬某,因犯內幕交易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300萬元。加之此前證監局對馬某罰沒款項,馬某共被罰沒超三千萬元。
據消息透露,L司自2013年底開始,籌劃對D司并購重組事項,該案被告人馬某時任該公司外部董事。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籌集資金多次買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共計2000余萬元,后于2014年至2017年間陸續賣出。
通過監管部門公開處罰信息比對,該案為7年前的L司(300289.SZ)時任董事馬某內幕交易案。
經北京證監局調查,2014年L司計劃并購D司。同年8月,L司稱因籌備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停牌。9月,L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現金收購D司25%股權和D司31%股權的議案》并對外公告。
據悉,此次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4年6月18日,公開時間為2014年9月15日。馬某時任L司公司董事。
2014年6月,馬某參加了L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此次會議的召開時間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敏感期開始日的第二天,參加人員包括沈某仟、牛某輝等內幕信息知情人。同年7月17日、24日、28日,馬某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沈某仟有過多次通話、接觸。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實際控制并操作“張某艷”證券賬戶累計買入“L司”158956股,買入金額436.43萬元,實際收益90.2萬元;實際控制并操作“馬某花”證券賬戶累計買入“L司”597981股,買入金額1590.37萬元,賬戶收益338.06萬元。
北京證監局認為,前述兩個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前均未交易過“L司”股票,在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內大量買入“L司”股票。交易時點與L司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顯異常。
此外,馬某擔任L司董事期間,實際控制“馬某花”證券賬戶、信用賬戶,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賣出“L司”514263股,買入“L司”165300股。
2016年12月,北京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北京證監局認為,馬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短線交易行為,決定沒收馬某內幕交易違法所得428.25萬元,并處1284.76萬元罰款;同時對馬某短線交易給予警告,并處7萬元罰款。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三中院判決馬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馬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內幕交易行為助長投機風氣,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為妄圖利用內幕信息搶占股市先機的投機者們敲響了警鐘,三中院法官提示相關上市公司:
一、要增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特別要加強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其從源頭上認識到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風險。 二、要加強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控制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進行登記報備,要求其簽署責任書,做好保密義務提醒。 三、要建立防范內幕交易的合規內控制度,規范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運作程序,對重大決策事項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進行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