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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這醫院被罰104.5萬
發布時間:2023-10-27 09:45:49

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4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因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莆田九華醫院被罰款104.5萬元,另外,該醫院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未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的行為,被給予警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莆市監處罰〔2022〕09270014號

當事人:莆田九華醫院

2021年11月26日,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當事人院內開展現場檢查,在當事人二樓胃腸鏡室僅發現一套OLYMPUS胃腸鏡,內含:鍵盤1個、規格為CV-260SL的圖像處理裝置1臺、規格為CLV-260NBI的內窺鏡冷光源1臺、規格為GIF-XQ260及GIF-H260Z的兩條電子胃鏡、規格為PCF-Q260AI的電子腸鏡1條、規格為OEV191的醫用監視器1臺及1個臺車(以下稱涉案設備)。當事人僅能提供供貨者營業執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及購銷合同書,無法提供該設備的注冊證、合格證明及海關報關單等相關材料。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線索現場移交至本局。

2021年11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移送線索,前往該當事人院內進行現場核實,執法人員向該醫院現場負責人陳錦漢出示執法證并說明來由后,在該醫院現場負責人陳錦漢的全程陪同下,同荔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核實,經過現場核實,涉案設備為第二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涉案設備的合格證明文件。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無合格證明文件醫療器械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涉嫌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條的規定,2021年11月2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11月26日,本局在當事人胃腸鏡室發現一套OLYMPUS胃腸鏡檢查設備,該設備為:型號為OLYMPUS CV-260SL,SN碼為7149958的圖像處理裝置1臺,型號為OLYMPUS CLV-260NBI,SN碼為7213778的內窺鏡冷光源1臺,型號為OLYMPUS OEV191,SN碼為7503530的醫用監視器1臺,型號為OLYMPUS GIF-XQ260,SN碼為2300193的電子胃鏡1條,型號為OLYMPUS GIF-H260Z,SN碼為2112794的電子胃鏡1條,型號為OLYMPUS PCF-Q260AI,SN碼為2912892的電子結腸鏡1條,鍵盤1個,臺車1部。電子胃鏡和電子結腸鏡作用于人體消化道,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內窺鏡冷光源和圖像處理裝置為電子內鏡提供光源及圖像處理裝置,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醫用監視器、鍵盤及臺車不屬于醫療器械。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

設備標明的SN碼是設備的**追溯碼,即通過設備型號及SN碼的結合,可以追溯該產品的歷史流通信息(包括發貨時間、發貨地點、收貨方等)。型號為OLYMPUS CV-260SL,SN碼為7149958的圖像處理裝置、型號為OLYMPUS CLV-260NBI,SN碼為7213778的內窺鏡冷光源及型號為OLYMPUS OEV191,SN碼為7503530的醫用監視器分別于2011年9月22日、2013年2月25日及2006年2月20日由奧林巴斯醫療株式會社(日本)銷售給日本客戶。型號為OLYMPUS GIF-XQ260,SN碼為2300193的電子胃鏡2003年3月7日由奧林巴斯醫療株式會社(日本)售往日本客戶,**使用時間為2005年10月20日;型號為OLYMPUS GIF-H260Z,SN碼為2112794的電子胃鏡2011年9月28日由奧林巴斯醫療株式會社(日本)售往日本客戶,**使用時間為2011年11月14日;型號為OLYMPUS PCF-Q260AI,SN碼為2912892的電子結腸鏡2009年3月16日由奧林巴斯醫療株式會社(日本)售往日本客戶,**使用時間為2009年3月30日;經海關部門對涉案醫療器械供貨商吳小虎等人的調查,2016年至2021年間,吳小虎授意吳元鶴(吳小虎父親)等人成立上海爾瞳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七家關聯公司。自2018年4月開始,吳小虎向日本醫療器械供貨公司購買奧林巴斯舊醫療設備二手腸胃鏡,走私至國內,再通過上海爾瞳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七家關聯公司將購入的奧林巴斯舊醫療設備二手腸胃鏡售往全國多個省市民營醫院,其中包括莆田九華醫院。故當事人2018年9月20日采購使用的涉案醫療器械系無合格證明文件的二手醫療器械。

當事人采購使用的上述涉案設備,系當事人2018年9月20日以遠低于涉案設備同期市場銷售價305000元的價格向上海爾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購,當事人采購了品牌均為OLYMPUS,型號為CV-260SL的圖像處理裝置1臺,型號為CV-260NBI的內窺鏡冷光源1臺,型號為GIF-H260Z的電子胃鏡2條,型號為CF-H260Z的電子結腸鏡1條,臺車1臺,監視器1臺。其中現場發現的規格為GIF-XQ260的電子胃鏡1條、規格為PCF-Q260AI電子結腸鏡1條與采購合同所列規格不同,系當事人2018年9月20日采購的2條型號為GIF-H260Z胃鏡和1條型號為CF-H260Z腸鏡在使用過程出現故障,給供貨商維修,供貨商提供規格為GIF-XQ260的電子胃鏡1條、規格為PCF-Q260AI電子結腸鏡1條給當事人臨時使用。現場發現的型號為CLV-260NBI的內窺鏡冷光源與采購合同所列CV-260NBI規格不同,系采購合同內規格型號標錯,該醫院未重新采購型號為CLV-260NBI的內窺鏡冷光源。故本局2021年11月26日在當事人現場發現的該套涉案設備,系當事人2018年9月20日以305000元價格向上海爾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購涉案設備這一采購行為下購買的產品。

因當事人采購該套涉案設備未對合同內所列產品羅列采購單項價格,本局向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關于該醫院采購醫用監視器及臺車的價格認定協助書,該局復函稱對該產品價格無法鑒定。奧林巴斯(北京)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同期在中國市場銷售過當事人采購的醫用監視器及臺車,同期市場參考價分別為90000元及6000元。故本局對上述兩種產品的價格采納奧林巴斯(北京)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給本局提供的同期市場參考價,即涉案醫療器械的貨值金額為305000-90000-6000=209000元。

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26日期間,當事人僅采購使用一臺胃腸鏡設備為病人開展消化系統(電子鏡)項目、纖維胃十二指腸鏡項目及纖維結腸鏡項目的診療活動,該臺設備即涉案設備,通過莆田市醫療保障局提供的醫保結算數據顯示,當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26日期間使用涉案設備開展消化系統(電子鏡)項目4683人次,開展纖維胃十二指腸鏡項目2491人次,開展纖維結腸鏡項目2192人次。

當事人采購的機身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醫療器械,采購時未查驗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無法提供涉案醫療器械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莆田九華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莆田九華醫院法人、受委托代理人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2、購銷合同書(合同編號20180920A)復印件1份、業務回單(付款)(回單編號:18264000004復印件1份;3、供貨商上海爾瞳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4、本局向奧林巴斯(北京)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協助調查函莆市監執函[2021]232號協助調查函及其回函、莆市監執函[2022]330號協助調查函及其回函,本局向莆田市發改委發協助調查函莆市監執函[2022]360號協助調查函及其回函各1份,5、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及詢問筆錄。6、莆田市醫療保障局復函(莆醫保函【2023】2號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2)閩03刑初12號。

本局于2023年6月8日向當事人莆田九華醫院依法送達了《莆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莆市監罰告〔2022〕0927001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2023年6月13日向本局提交聽證申請書,本局于2023年8月4日組織聽證會,并制作聽證筆錄,于2023年8月11日形成聽證報告,意見如下:1、當事人采購價與同期市場參考價差距懸殊。2、當事人僅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及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3、當事人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為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4、本局已考慮**影響情況,擬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維持我局原行政處罰意見。

當事人購進醫療器械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四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款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因本案案發于新冠病毒肆虐期間,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及《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行為,未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的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未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的行為,給予警告。

2、對當事人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醫療器械的行為,沒收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型號為CV-260SL的圖像處理裝置1臺、型號為CLV-260NBI的內窺鏡冷光源1臺、型號為GIF-XQ260及GIF-H260Z的兩條電子胃鏡、型號為PCF-Q260AI的電子結腸鏡1條,并處人民幣1045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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