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馬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醫療器械銷售代表李某某行賄罪一案。
案件回顧:
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醫院銷售醫療設備、耗材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給予該醫院:
原院長丁某某回扣款1546余萬元
給予原醫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易某某回扣款共計人民幣508萬元
給予原副院長熊某某回扣款共計人民幣226萬元
三人合計2500余萬元(含孳息款222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間,主動退繳代持的受賄款、違法所得共計230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醫院銷售醫療設備、醫用耗材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該院的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于李某某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積極退贓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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