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發布了《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關于印發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規程和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管理全國分級評價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醫院研究所”)承擔。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分級評價工作,可委托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承擔具體工作。醫院研究所按照“制度化、無紙化、閉環化”的管理原則,開發“電子病歷分級評價平臺”(以下簡稱評價平臺)并向省級單位和醫療機構開放相應權限。分級評價工作設有用戶注冊、數據填報、省級審核、國.家級審核四個評價環節。省級單位的賬號信息由評價平臺統一分配。
《通知》要求各省級單位應當組建省級評價專家庫,并報醫院研究所備案,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省級審核工作。自評級別為0-4級的醫療機構,由省級評價專家在本省級單位組織下進行審核,并通過評價平臺填寫專家意見。審核通過維持原自評級別,審核不通過則根據專家意見酌情降級處理。待醫院研究所結束本年度抽查工作后,由省級單位向醫療機構公布省級審核結果,不得擅自提前公布。自評級別為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由省級單位對其材料真實性進行初核,并通過評價平臺填寫專家意見;省級初核結果應及時反饋醫療機構,初核通過的進入國.家級審核,不通過的則根據專家意見酌情降級處理。
《通知》還明確提出,醫院研究所每年度將對0-4級省級審核結果進行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該醫療機構評價結果。不合格率超過30%的,駁回該年度該省**審核結果,由所在省份按要求限期重新審核。醫院研究所每年度對既往通過國.家級審核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該醫療機構評價結果。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關于印發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規程和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醫研函〔2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依據《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辦醫函﹝2018﹞1079號),我所組織制定了《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規程》和《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評價專家管理辦法》,經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同意,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日
◆**章總則
**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國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工作(以下簡稱“分級評價工作”),加快推進各級醫療機構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依據《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及評價標準(試行)》(國衛辦醫函﹝2018﹞1079號),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參與分級評價工作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所屬機構、相關醫療機構等適用本工作規程。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管理全國分級評價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醫院研究所”)承擔。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分級評價工作,可委托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第四條電子病歷系統分級評價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醫院研究所按照“制度化、無紙化、閉環化”的管理原則,開發“電子病歷分級評價平臺”(以下簡稱評價平臺)并向省級單位和醫療機構開放相應權限。
第六條分級評價工作設有用戶注冊、數據填報、省級審核、國.家級審核四個評價環節,每個環節下設若干具體步驟。
◆第二章用戶注冊
第七條醫療機構**登錄注冊時,需提供單位基本信息,省級單位進行信息核驗,醫院研究所完成審核。收到注冊成功通知及賬號信息后,應及時修改密碼,確保賬號**。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登錄賬號進行修改。
第八條省級單位的賬號信息由評價平臺統一分配。收到賬號信息后,應及時修改密碼,確保賬號**。
◆第三章數據填報
第九條各省級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部署要求,組織醫療機構在規定時限內登錄評價平臺填報相關內容。
第十條醫療機構首先填寫“基礎數據”,然后依次填寫“EMR數據”和“數據質量評估”。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點擊“確認上報”按鈕后,評價平臺自動生成分析報告,給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自評級別和得分,視作本環節結束。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一旦確認上報,原則上不得更改數據,確需修改的,可在本環節規定結束時間前修改1次;本環節結束后,不得修改。
第四章省級審核
第十三條各省級單位應當組建省級評價專家庫,并報醫院研究所備案,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省級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自評級別為0-4級的醫療機構,由省級評價專家在本省級單位組織下進行審核,并通過評價平臺填寫專家意見。審核通過維持原自評級別,審核不通過則根據專家意見酌情降級處理。待醫院研究所結束本年度抽查工作后,由省級單位向醫療機構公布省級審核結果,不得擅自提前公布。
第十五條自評級別為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由省級單位對其材料真實性進行初核,并通過評價平臺填寫專家意見;省級初核結果應及時反饋醫療機構,初核通過的進入國.家級審核,不通過的則根據專家意見酌情降級處理。
第十六條省級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完成省級審核,逾期未完成,視作轄區內醫療機構無成績。
◆第五章國.家級審核
第十七條醫院研究所負責組建全國評價專家庫,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國.家級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國.家級審核環節包括實證材料審核(以下簡稱“資料審核”)和實際應用審核(以下簡稱“實用審核”)。
第十九條國.家級審核各步驟的評價專家應從全國評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為3名或3名以上單數。評價平臺后臺應對抽取過程、**終確定名單、專家審核意見進行記錄。
第二十條資料審核步驟。通過省級初核的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須在初核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價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數據提取列表;
(二)實證材料及文字說明。
材料提交后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條實用審核步驟。實用審核以現場審核為主,遇特殊情況不宜進行現場審核時,可采用遠程審核方式替代,并在審核開始前及時通知相應醫療機構,兩種審核方式具有同等效力。醫療機構應根據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包括人員、資料、軟件及設備等。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審核環節設置公示期。通過**審核流程的醫療機構名單將在評價平臺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同時,評價平臺將向各參加國.家級評價的各醫療機構(含未通過審核的)反饋資料審核、實用審核的結果及審核意見。公示前,資料審核結果等中間步驟工作信息不單獨向醫療機構反饋。對公示結果和反饋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實名提交意見書和證明材料,醫院研究所會同異議涉及省級單位進行復核,并及時反饋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并復核完畢的**終結果,由醫院研究所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后公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審核環節的相關文字、視頻等資料,由醫院研究所統一保存和歸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將終止評價,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所在省級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并暫停其下一年度的評價申報:
(一)違反分級評價工作制度,采取不規范行為,影響評價公平公正性的;
(二)通過非正常途徑,如上級主管部門、其他醫療機構、學協會、系統供應商等干擾評價專家工作的;
(三)提供虛假評價資料,有偽造、抄襲有關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不配合各環節審核要求,惡意阻礙分級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發生違規行為被舉報并查實的。
第二十五條醫院研究所每年度對0-4級省級審核結果進行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該醫療機構評價結果。不合格率超過30%的,駁回該年度該省**審核結果,由所在省份按要求限期重新審核。
第二十六條醫院研究所每年度對既往通過國.家級審核5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該醫療機構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參與分級評價工作的有關單位或人員須加強信息**和保密管理。違反規定的,將通報有關單位上級部門或有關人員所在單位,取消違規取得的評價結果,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承擔分級評價工作的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醫療機構收取評價費用。國.家級審核中資料審核步驟工作費用由醫院研究所承擔;實用審核步驟工作費用由醫療機構所在省級單位與醫院研究所協商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分級評價結果只反映參評周期內醫療機構的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
第三十條醫院研究所要加強組織管理,每年度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分級評價工作報告,遇有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省級單位可依據本工作規程制定本省份工作規程。
本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
2021年2月2日
◆**章總則
**條為加快推進醫療機構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信息化建設,加強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評價專家隊伍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醫院研究所”)負責組建全國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評價專家庫,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省級評價專家庫,并報醫院研究所備案。◆第二章評價專家資質及備案
第三條全國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評價專家(以下簡稱“全國評價專家”)入選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評價工作要求;
(二)從事醫療信息化相關工作或從事醫務管理相關工作并熟悉醫院信息化業務,滿5年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三)熟悉有關電子病歷評價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并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有組織參與并通過醫院電子病歷系統分級評價五級及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家所在單位對其參加評價工作、接受相關培訓等予以支持;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級電子病歷系統應用水平評價專家(以下簡稱“省級評價專家”)入選條件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通過全國遴選、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等方式,對符合全國評價專家入選條件的人員,進行相關工作制度、業務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價工作。全國評價專家庫的組成應綜合考慮專業和區域劃分等因素。
第五條各省級評價專家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人,區域內二級及以上醫院數量較多的省份人數可以酌情增加。
第六條醫院研究所統一開發專家管理系統,并向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評價專家開放相應權限;各省無需單獨開發建設。
第七條全國及省級評價專家經所在單位同意,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專家管理系統在線提交下列資料,完成備案:
(一)統一格式的專家入庫登記表;
(二)單位同意書;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個人從事電子病歷等醫療信息化專業的工作證明材料等;
(五)保密協議及個人承諾書。
◆第三章評價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評價專家的權利:
(一)擔任評價專家,按照分級評價標準和方法對評價內容進行獨立評價,發表專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擾;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評價專家的義務:
(一)按時完成評價工作,遵循公正、透明、規范、有序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承擔責任;
(二)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對評價相關材料和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評價專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條全國評價專家工作分為實證材料審核和實際應用審核。各步驟應當從全國評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為3名或3名以上單數;省級評價專家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實際應用審核的評價專家應當在評價前2個工作日內確定。
第十二條醫院研究所應在系統后臺對全國評價專家的抽取過程和**終確定名單進行記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醫院研究所負責對全國評價專家建立個人檔案,記錄其個人基本資料、資格審核、入庫登記、保密承諾、參與評價工作的情況、繼續教育培訓等相關信息。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專家的個人檔案。
第十四條醫院研究所及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評價期間應加強對評價專家的信息保護,避免影響評價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全國及省級評價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在每年開始評價前,醫院研究所完成全國評價專家、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本省評價專家的教育培訓考核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評價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價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保密的原則,根據電子病歷分級評價有關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及評價標準進行獨立工作。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經審查認定,其評價意見無效,取消評價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違規向他人透露評價工作情況的;
(二)私下接觸參評單位,接受參評單位、個人的財物、宴請等,妨礙評價公正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導致評價結果不符合實際的;
(四)有意隱瞞個人情況,不執行主動回避制度的;
(五)有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八條醫院研究所和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評價專家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轄區內評價專家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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